监督,从了解开始 ——期货行业自律标准知多少
发布日期:2025-12-01
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石。在期货交易中,价格的微小波动都可能带来巨大的利益变化,这使得廉洁的重要性被无限放大。一旦从业人员出现廉洁问题,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便可能滋生。这些行为不仅会扭曲市场价格信号,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会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动摇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确保期货从业人员廉洁从业,是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障每一位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身为一名合格的期货交易者,了解期货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标准,并了解其行为标准的规范依据,不仅能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说不,还能起到监督作用,与监管机构一起建立、维护期货市场的良好风气。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修正)
为了促使包括期货从业人员在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廉洁从业定义与责任主体
该规定明确,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且需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
(二)几类核心禁区行为
该规定明确以下几类行为是绝对的“禁区”,任何从业人员及机构都必须避免:
1.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明确不得通过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以及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甚至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等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开展的合理营销行为除外。
2.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工作人员不得通过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利用内幕信息等违规牟利,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近亲属或利益关系人提供便利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3.禁止干扰监管与自律工作: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决定、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获取内部信息,或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监管人员行使职权。
(三)违规惩戒与特殊情形处理
该规定对于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上述明确禁止的行为的处理措施有:中国证监会可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若同时违反《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可进一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更换高管等措施,并依法处罚,相关罚款最高可达 3 万元。特别强调,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对工作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而机构若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事后及时报告或配合调查的,可依法免于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4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和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维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结合期货行业的具体业务,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内控要求、业务场景规范与自律管理措施。在该细则中,规定了众多针对期货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具体行为准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第八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讲解:本条针对期货行业 “信息敏感” 的特点,要求机构加强信息保密管理,避免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牟利 —— 这对交易者尤为重要,可有效防范 “泄露客户账户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指导交易” 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交易者、正在洽谈的潜在交易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讲解:本条是对从业人员的 “总要求”,直接衔接证监会规章,明确不得向 “交易者” 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交易者权益直接相关 —— 比如从业人员不得通过 “返还佣金” 诱导交易者频繁交易,确保交易者不会因不正当利益诱惑而做出非理性交易决策。
第十四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三)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开展自律检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委托或者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讲解:本条聚焦 “对协会自律管理的配合义务”,禁止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利益输送或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律工作,这能确保协会的检查、处罚等工作客观公正,避免 “违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惩戒”,维护行业自律的权威性,最终保障交易者处于公平的市场环境中。
第十五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二)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是期货经纪业务(交易者最常接触的业务)的廉洁红线,每一项都与交易者权益直接相关:比如 “返还佣金” 可能诱导交易者频繁交易(增加手续费成本),“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 可能导致交易者承担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泄露账户信息” 则直接侵犯交易者隐私与财产安全。交易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发现上述行为,可及时向监管机构或协会举报。
第十六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践行信义义务,忠实于客户利益,落实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者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如期货资管产品),核心是要求机构 “忠实于客户利益”。其中,“挪用受托资产”“利益输送”“不必要交易” 等行为,会直接导致交易者(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资产受损 —— 比如通过 “高买低卖”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为赚佣金频繁交易消耗资产。交易者在投资期货资管产品时,可重点关注机构是否存在上述行为,若发现产品净值异常波动、交易价格偏离公允值等情况,应及时核查。
第十七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者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聚焦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廉洁底线,从 “执业独立性”“信息公平性”“利益公正性” 三个核心维度,封堵咨询业务中可能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漏洞,每一项禁止性规定都直接关系到交易者能否获得公平、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违规提供交易通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过为交易者提供期货配资、非法融资或者变相非法融资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通过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与关联公司之间、与交易者之间、在服务的不同交易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未公平对待交易者;(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针对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及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明确了六类禁止通过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利益的行为,核心是守护市场公平与交易者权益。其中,禁止利益输送或不公平对待交易者,是保障所有交易者在业务服务中享有平等权利,避免因关联关系、利益倾斜遭受不公;“其他行为” 的兜底规定,则填补了列举式条款的空白,全方位防范各类隐蔽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要求与其合作的居间人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说明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展业过程中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讲解:居间人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桥梁,本条聚焦 “桥梁” 的廉洁性。强调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结语:
身为一名合格的期货交易者,应当知晓熟悉上述规定,在期货市场中发现有人或者机构从事上述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期货协会或有关部门反应、举报,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期货市场良好风气!
身为一名合格的期货交易者,了解期货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标准,并了解其行为标准的规范依据,不仅能在期货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说不,还能起到监督作用,与监管机构一起建立、维护期货市场的良好风气。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修正)
为了促使包括期货从业人员在内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一)廉洁从业定义与责任主体
该规定明确,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且需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
(二)几类核心禁区行为
该规定明确以下几类行为是绝对的“禁区”,任何从业人员及机构都必须避免:
1.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明确不得通过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以及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甚至泄露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等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开展的合理营销行为除外。
2.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工作人员不得通过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利用内幕信息等违规牟利,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近亲属或利益关系人提供便利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3.禁止干扰监管与自律工作: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决定、工作人员工作安排,获取内部信息,或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监管人员行使职权。
(三)违规惩戒与特殊情形处理
该规定对于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上述明确禁止的行为的处理措施有:中国证监会可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若同时违反《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可进一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更换高管等措施,并依法处罚,相关罚款最高可达 3 万元。特别强调,向公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对工作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而机构若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事后及时报告或配合调查的,可依法免于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4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和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维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结合期货行业的具体业务,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内控要求、业务场景规范与自律管理措施。在该细则中,规定了众多针对期货从业人员及机构的具体行为准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第八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讲解:本条针对期货行业 “信息敏感” 的特点,要求机构加强信息保密管理,避免工作人员利用信息优势牟利 —— 这对交易者尤为重要,可有效防范 “泄露客户账户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指导交易” 等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公职人员、交易者、正在洽谈的潜在交易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
讲解:本条是对从业人员的 “总要求”,直接衔接证监会规章,明确不得向 “交易者” 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与交易者权益直接相关 —— 比如从业人员不得通过 “返还佣金” 诱导交易者频繁交易,确保交易者不会因不正当利益诱惑而做出非理性交易决策。
第十四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者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三)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本细则所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定自律规则、组织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开展自律检查、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委托或者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自律管理职责。
讲解:本条聚焦 “对协会自律管理的配合义务”,禁止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利益输送或不正当手段干扰自律工作,这能确保协会的检查、处罚等工作客观公正,避免 “违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惩戒”,维护行业自律的权威性,最终保障交易者处于公平的市场环境中。
第十五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交易者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二)通过向特定交易者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招揽交易者,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泄露交易者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是期货经纪业务(交易者最常接触的业务)的廉洁红线,每一项都与交易者权益直接相关:比如 “返还佣金” 可能诱导交易者频繁交易(增加手续费成本),“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交易者销售产品” 可能导致交易者承担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损失,“泄露账户信息” 则直接侵犯交易者隐私与财产安全。交易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发现上述行为,可及时向监管机构或协会举报。
第十六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应当践行信义义务,忠实于客户利益,落实审慎义务和忠实义务,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或者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者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如期货资管产品),核心是要求机构 “忠实于客户利益”。其中,“挪用受托资产”“利益输送”“不必要交易” 等行为,会直接导致交易者(资管产品投资者)的资产受损 —— 比如通过 “高买低卖”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为赚佣金频繁交易消耗资产。交易者在投资期货资管产品时,可重点关注机构是否存在上述行为,若发现产品净值异常波动、交易价格偏离公允值等情况,应及时核查。
第十七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研究报告或者观点;
(三)将期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违规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其他特定对象;(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本条聚焦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廉洁底线,从 “执业独立性”“信息公平性”“利益公正性” 三个核心维度,封堵咨询业务中可能损害交易者利益的漏洞,每一项禁止性规定都直接关系到交易者能否获得公平、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一)通过违规提供交易通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二)通过内幕交易,或者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相互交易,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通过为交易者提供期货配资、非法融资或者变相非法融资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四)通过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衍生品交易服务,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与关联公司之间、与交易者之间、在服务的不同交易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未公平对待交易者;(六)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讲解:针对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及其他风险管理业务,明确了六类禁止通过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利益的行为,核心是守护市场公平与交易者权益。其中,禁止利益输送或不公平对待交易者,是保障所有交易者在业务服务中享有平等权利,避免因关联关系、利益倾斜遭受不公;“其他行为” 的兜底规定,则填补了列举式条款的空白,全方位防范各类隐蔽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
原文: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要求与其合作的居间人如实向交易者告知居间身份,说明期货公司、交易者、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展业过程中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接受或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讲解:居间人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桥梁,本条聚焦 “桥梁” 的廉洁性。强调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结语:
身为一名合格的期货交易者,应当知晓熟悉上述规定,在期货市场中发现有人或者机构从事上述规定禁止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期货协会或有关部门反应、举报,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期货市场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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