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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基,法治护航——筑牢新时代金融安全屏障
发布日期:2025-12-05
2025年12月4日,我国迎来第12个国家宪法日。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不仅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的根本遵循和法治基石。在金融市场日益复杂、风险挑战层出不穷的今天,深入理解宪法与金融安全的内在联系,对于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宪法为金融安全确立根本遵循。
我国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原则为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划定了基本方向。金融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保障金融安全所需要的制度设计、监管体系构建和风险防控实践,均源于宪法的顶层指引。宪法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贯穿于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形成了维护金融秩序的法治合力。例如:《反洗钱法》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的明确表述就是宪法作为根本遵循的体现。
第二,宪法为金融风险防控构建制度防线。
金融安全的核心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而宪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明确监管职责,为风险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宪法确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决定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逻辑——既保障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又通过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我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宪法指引下,我国建立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全方位监管体系,通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穿透式监管等制度设计,筑牢金融风险 “防火墙”。近年来,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正是宪法精神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具体实践,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同时,各监管机构在履行职务时,又要保证被监管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的经济活动正常开展不受干扰。

第三,宪法为投资者权益提供根本保障。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信心,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是投资者信心的源泉。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为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宪法原则指引下,《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了投资者在金融市场所享有的权利,并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从《证券法》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一系列制度创新让宪法赋予的财产权在金融领域得到切实维护。当投资者遭遇违法违规侵害时,能够通过行政投诉、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这正是宪法的财产权利保障规定在金融领域的生动体现。

第四,宪法为金融改革创新划定法治边界。
金融创新是行业发展的动力,但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这是宪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原则的必然要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立法机构和监管部门既鼓励金融行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效,支持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新业态发展,又通过法律法规划定创新红线,防止金融资本无序扩张。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数字货币、互联网理财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监管部门依据宪法精神,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既保护了创新活力,又防范了新型金融风险,实现了发展与安全的动态平衡。
金融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宪法守护关乎金融根基。在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让我们以宪法为指引,共同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金融生态,让宪法原则和精神成为维护金融安全的强大力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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